四物颗粒

  • 药品名称:
    四物颗粒
  • 生产厂家:
    吉泰安(四川)药业有限公司
  • 药品编码:
    2240400
  •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20020016 国家药监局查询
  • 首拼码:
    SWKL
  • 商品名称:
  • 通用名称:
    四物颗粒
  • 药品分类:
    调经止带药
  • 规格:
    5g*9袋 无蔗糖
  • 计量单位:
  • 包装数量:
    180
  • 生产日期:
  • 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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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颗粒说明书
【说明书修订日期】核准日期:2007年02月15日
【药品名称】四物颗粒
【汉语拼音】Si wu Ke li
【成份】当归、川芎、白芍、熟地黄,辅料为可溶性淀粉、糊精。
【性状】本品为棕色颗粒;气芳香,味微苦。
【功能主治】调经养血。用于营血虚弱,月经不调。
【规格】每袋装5g。
【用法用量】温开水冲服。一次5g,一日3次。
【不良反应】尚不明确。
【禁忌】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尚不明确。
【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保存(不超过20℃)。
【包装】药用复合膜包装,每盒9袋。
【有效期】30个月。
【执行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3-877(Z-170)-2004(Z)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0016
【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吉泰安(四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天虹路9号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路17号邮政编码:610041电话号码:(028)85190126 85190127售后服务:(028)85152519传真号码:(028)85183788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路17号*:**勘误 - 1关于板蓝根分散片等32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2]116号2012年05月07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板蓝根分散片等32种药品(化学药品3种、中成药29种)转换为非处方药。现将转换的32种药品名单(附件1)及其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附件2)予以发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按照《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以上品种说明书和标签的变更工作。附件:1.转换为非处方药的32种药品名单2.板蓝根分散片等32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五月七日附件1:转换为非处方药的32种药品名单序号品名规格(成分)分类备注1板蓝根分散片每片重0.58克乙类双跨2地贞颗粒每袋装5克甲类 3复方杏香兔耳风胶囊每粒装0.5克甲类双跨4复方鱼腥草糖浆(1)每支装10毫升(2)每支装20毫升(3)每瓶装60毫升(4)每瓶装100毫升甲类 5菊蓝抗流感胶囊每粒装0.45克甲类 6苦金片每片重0.41克甲类 7蒲地蓝消炎片每片重0.31克甲类双跨8清热解毒口服液每瓶装100毫升乙类 9清热解毒片每片重0.315克(薄膜衣片)乙类双跨10乌圆补血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甲类 11益脑片每片重0.3克甲类双跨12白石清热颗粒每袋装10克甲类 13板蓝根滴丸每丸重52毫克乙类双跨14刺五加脑灵胶囊每粒装0.4克甲类 15复方莪术油软胶囊每粒装0.15克甲类 16葛根汤合剂(1)每瓶装60毫升(2)每瓶装120毫升甲类 17根痛平胶囊(1)每粒装0.3克(2)每粒装0.4克(3)每粒装0.5克甲类 18加味藿香正气软胶囊每粒装0.6克(相当于原药材2.157克)甲类 19金骨莲片每片重0.24克甲类 20金振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甲类 21橘红痰咳泡腾片每片重1.3克甲类 22祛浊胶囊每粒装0.5克甲类 23沙苑子胶囊每粒装0.38克乙类 24四物颗粒每袋装5克甲类 25田七镇痛膏每片7厘米×10厘米甲类 26调经养颜片每片重0.6克甲类 27雪山胃宝丸每丸重0.25克甲类双跨28银菊清咽颗粒每袋装5克乙类 29银翘解毒胶囊每粒装0.5克乙类 30美扑伪麻干混悬剂每袋含主要成分对乙酰氨基酚325毫克、盐酸伪麻黄碱30毫克、氢溴酸右美沙芬15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甲类 31蒙脱石混悬液90毫升:9克甲类双跨32盐酸氨基葡萄糖颗粒0.48克乙类 附件2:板蓝根分散片等32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四物颗粒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通用名称:四物颗粒汉语拼音:
【药品名称】四物颗粒
【成份】
【性状】
【功能主治】调经养血。用于营血虚弱,月经不调。
【规格】每袋装5克
【用法用量】温开水冲服。一次5克,一日3次。
【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忌不易消化食物。感冒发热病人不宜服用。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平素月经正常,突然出现月经过少,或经期错后,或阴道不规则出血者应去医院就诊。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头晕、心悸气短严重者应去医院就诊。服药4周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生产企业】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如有问题可与生产企业联系